看到有人溺水,你是全力救助还是一走了之?
偶遇交通事故,你是伸出援手还是冷漠离场?
在危机时刻,生命的黄金抢救时间可能仅有几分钟,如果没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违反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而违反法定的救助义务,却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两位七旬老人因追尾导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追尾者死亡,被追尾者离场,结局如何呢?
骑车追尾 竟撞出人命官司 2017年5月的一个下午,老宋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本区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老李在他后面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不料老李操作不当,其前轮左侧追尾撞上老宋车辆右后侧。老李当场倒地,老宋回了回头,感觉自己的车没事,自己也没有责任,就没停车继续向前行驶。 没想到,老李摔的十分严重,因为这条路行人稀少,几小时后才被途经的人发现报警并送医,公安机关认为老宋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于当晚在家中将其抓获,认定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不久老李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峰回路转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老宋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老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老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55万余元 虽然老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老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老宋赔偿55万余元。 老宋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使有碰擦也是对方追尾在先,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检察机关最终对自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认定所谓的逃逸不成立。 法院判决 未尽报警救治义务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与民事案件不同,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与民事赔偿并不存在矛盾。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老宋存在两次回头看的动作,事发时间系白天,结合事故车辆碰撞后老宋的肢体动作等情况,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老宋知晓事故的发生。 老宋先前与老李发生的碰撞系老李追尾造成,但在自身行为直接介入老李生活从而引起状态变化后,在老李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老宋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但是老宋明知对方倒地,可能存在受伤情形,仍未采取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也未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老宋的上述不当行为构成不作为侵权,具有过错,并使得老李丧失了及时抢救的机会,故老宋应对老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计算死者家属损失范围的基础上,酌情判决老宋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