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选聘急需人才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到安国调研指示精神,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推进中医药借助“一带一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全力筹备拟于2020年5月份在我市举办的第25届国际药材节暨中国安国药材医药保健品交流会暨中国中医药发展论坛,河北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大会(河北省中医药企业家座谈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拟面向社会采取选聘的形式公开招聘部分急需人才。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等,现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及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聘名额
本次选聘急需人才共计14名。其中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文物保护服务所4名、毛主席视察纪念馆2名、中药文化博物馆2名;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农业技术推广中心6名。
三、选聘条件
选聘单位、岗位、名额及所需具体条件见《安国市选聘急需人才岗位信息表》,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保定市户籍;
(四)30周岁及以下(从报名当日算起);
(五)女生身高(净高)165厘米及以上,男生身高(净高)180厘米及以上;
(六)专业条件: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所需专业一致;
(七)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本科一批(往届毕业生应聘者以毕业年度当年高中毕业生填报高考志愿时高校层次为准,2020年应届毕业生以2019年高中毕业生填报高考志愿时高校层次为准,当年高校层次依据教体行政部门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资料为准)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专升本的一本院校毕业生不符合条件;普通话等级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八)外地在职人员报考需要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安国市在职在编人员不允许报考;
2、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以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报名。
应聘人员需填写《安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将电子版资格审查表及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诚信承诺书(附件3)、在职人员同意报考证明、应届生学生证或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材料”等个人材料的扫描件打包发送到报名邮箱:agxpjs@163.com。
报名时间:2020年4月20日8:30至25日24:00。
咨询电话:0312-3510558。
(二)资格条件审查
通过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安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诚信承诺书、在职人员同意报考证明、应届生学生证或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材料”等进行初审,通过初审者不受招聘名额与资格审查人员比例限制均进入面试环节。
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以电话形式通知。
(三)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在安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安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公告,请予以关注。
1、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每位应聘者回答3个问题,面试时间10分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2、面试采取体操式打分法,设评委7人,其中1人担任主考,7名评委所给成绩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汇总其余5名评委所给成绩取平均分得出应聘者最终面试成绩。其中最低分数线为70分,低于最低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应聘同一岗位的安排在同一组别参加面试,当报名人数较多,一组半天或整天不能安排时,将招聘计划均等分到各组,考生具体面试组别,由个人抽签确定,各组按所分配拟招聘名额单独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员。
4、面试时只许报抽签顺序号,不得报姓名。否则视为违纪行为,取消聘用资格。
5、成绩公布:面试完当天,在面试地点显著位置公布。
6、面试当天进行入闱体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防疫政策的要求,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参加面试:
(1)考试当日考生仍在集中医学隔离或居家观察期内;
(2)考试当日考生体温≥37.3℃或出现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四)体检
依照面试成绩,分岗位按照招聘名额与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末位成绩出现并列时,按以下顺序优先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学历高者、最高学历毕业时间早者、年龄大者。
体检在选聘领导小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允许复检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按要求参加复检者,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复检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核
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复审,主要审阅相关证件、调阅档案、政审考察。(2020届毕业生待毕业后进行)
(六)公示结果
考核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安国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递补
1、第一次递补。体检或考核期间自动放弃或不合格的、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并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出的岗位依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成绩并列时,优先递补的顺序同优先进入体检的顺序。
2、第二次递补。面试成绩保留半年。半年内新招聘到岗人员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依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再递补一次。
(八)择优审批聘用
公示后无问题的人员经市领导审批后,(2020应届生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出现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严肃招聘纪律。对下列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违反本方案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方案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安国市选聘急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七、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附:1、《安国市选聘急需人才岗位信息表》
2、《安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3、《诚信承诺书》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