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从保定市水利局获悉,今年6月起,保定市沙河—潴龙河、唐河、瀑河、南拒马河、北拒马河、永定河等6条河道,将在常态化补水机制下,恢复曾经的“长流水”。我市南流罗村、北流罗村两个村庄位于沙河—潴龙河流域,为了确保流域补水工作正常开展,我市将启动上述两个村庄的搬迁工作。中共安国市委办公室出台了《安国市河道内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明确了搬迁基本原则、安置补偿对象、补偿项目及标准、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障河道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西城镇南流罗村、北流罗村被搬迁村民。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实施方案》、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河道内村庄搬迁的通知》《安国市河道内村庄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其他县市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搬迁基本原则:
(一)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统筹规划、公开公正、先搬后建”的原则。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于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三)坚持“对户不对人”原则。各户需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出一名家庭代表,全权负责包括户型认定、协议签订、各类补偿款的领取等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
(四)村集体及各户历史的债权、债务和各类纠纷与本次搬迁安置无关,严禁用历史的债权债务和各类纠纷与搬迁安置工作相联系挂钩。
安置补偿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南流罗村、北流罗村具有农业户籍、合法住宅的户。
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及建房/购房补贴
按照搬迁安置户所在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标准为每亩80300元。为保障农户的合理住房需求和今后的生产生活,按每亩17 0000 元的标准给付建房/购房补贴。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
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合法建筑物,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评估机构由征收人通过招标程序确定。
(三)搬迁补助费
1.搬离旧家补贴。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领取搬离旧家补贴。
2.搬进新家补贴。对于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村民,按照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领取搬进新家的搬迁补贴。
(四)过渡安置费
按照正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补偿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支付至房屋竣工交付公告发布之日。
安置补偿方式:
本次补偿采取房屋安置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以安置房补偿为原则,以货币补偿为补充。鼓励农户选择安置房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
农户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后在1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将《宅基证》或原始批建手续及钥匙交给征收人。按宅基地补偿及建房/购房补贴、地上建筑物补偿、搬离旧家补贴及搬迁奖励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房屋安置补偿
农户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后在1日内腾空房屋,并将《宅基证》或原始批建手续及钥匙交给征收人。按宅基地补偿及建房/购房补贴、地上建筑物补偿、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及搬迁奖励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依据本办法计算所得的宅基地补偿及建房/购房补贴、地上建筑物补偿,不再以现金方式向农户支付,直接用于折抵安置房购房款,在交房时根据安置房实测面积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
村集体资产的补偿:
旧村址内集体所有的坑塘、道路、村民活动中心等集体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用于购买或租用新区办公房、商业房或住宅房,也可作为村民奖励资金用于村民补贴或奖励。但补贴或奖励总额不超过集体补偿款的40%。
搬迁奖励:
农户在6月1日至10日,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奖励5000元。
农户在6月11日至15日,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奖励3000元。
农户在6月16日至25日,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奖励2000元。
农户在6月25日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新居建设及选定程序:
(一)新居建设标准
1.新村选址在北流罗村与堼头之间(具体位置以批准规划为准)。
2.新居建设模式为2-3层连体住宅,所建新居建筑交付标准为毛坯房。
3.新居按建筑面积分为105平方米、110.5平方米、135 平方米、187.5平方米四种户型(以实际设计图纸为准),新居建筑成本以1500元/㎡核算,超出部分由政府解决。
4.村两委办公用房、村卫生室、幼儿园、红白理事会、村民活动广场等设施,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5.新村建设完毕后,相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相关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选房程序
1.以户为单位与村委会、镇政府、指挥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必须将本户名下的所有宅基地证交到村委会,协议签订后不得更改。无论是否交回,签署《协议书》后,即视同农户放弃宅基地证所载权益。
2.选择同一户型的农户,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后,按照实际搬迁完成的先后顺序选定新居位置,先完成搬迁的优先选定。
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资金发放:
(一)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农户凭《宅基证》或原始批件手续及身份证明、户代表授权委托书,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
2020年6月30日前拒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且拒不搬迁的,因汛期即将来临、工程紧张,届时将无法保障水、电、气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补偿资金的发放/冲抵
选择货币补偿的农户,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宅基证》或原始批建手续、房屋钥匙交给征收人,由西城镇政府按程序依规发放安置补偿费用。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农户,只发放搬迁补助费和过渡安置费。宅基地补偿及建房/购房补贴、地上建筑物补偿将直接用于折抵安置房购房款。交房时按房屋实测面积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
其他事项:
(一)2019年12月31日后,被认定为村民在宅基地及院外强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本村农业户,不在本村居住,村内无房产且无宅基地的,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空闲宅基地的,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购买本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四)选定入住新村规划建设“幸福院”的,不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五)企业搬迁方案另行制定。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搬迁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搬迁安置对象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的,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书》无效,搬迁安置对象应当主动退还搬迁安置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民事或刑事责任。
村委会、公务人员在搬迁安置工作中与搬迁安置对象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实施其他扰乱搬迁安置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