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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记者孙莹:我用声音,与法院的坚守和创新一路同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12月18日     点击: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要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隆重推出“2019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邀请一众“跑口记者”讲述2019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认识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记者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子吗?

一起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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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感言

我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的记者孙莹,谈及2019年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感受,我想用坚定决心、为民爱心、不忘初心来概括。

坚定决心

“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承诺的兑现、“切实解决执行难”新征程的开启,对顾雏军案、赵明利案等案件的改判,对赵志红案犯罪事实的复核确认,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为民爱心

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司法新需求;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积极审理涉产权案件,通过优质司法助推中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继续大幅提升;出台守护“头顶安全”的意见;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创新案例……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爱心。

不忘初心

无论是继续加大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完善,增添新的域外法查询功能,还是设立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召开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表乌镇宣言,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崇尚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坚持宣传法治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

2019,我与法院的坚守和创新一路同行

2020,继续用声音记录中国法治的进程

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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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呼格案”真凶的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复核确认其“十七宗罪”中没有“呼格案”

央广记者 孙莹
音频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019年7月31日


央广网北京7月31日消息 (记者 孙莹)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审裁判认定赵志红实施犯罪事实21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17起。4起不予确定的犯罪事实中,就包括了赵志红自认的强奸杀害“呼格吉勒图案”中的杨某某一事。那么,为什么赵志红自己都声称杀了“呼格案”中的受害人,法院却不予确定?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对此,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书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分析:“这4起犯罪事实没有认定,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4起案件包括前几年已经纠正的‘呼格案’。尽管赵志红自认‘呼格案’是他做的,但最后法院没有认定‘呼格案’就是他实施的。”

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最高法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最高法回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宋英辉分析:“这些不一致没有合理的解释,没有办法用其他的证据对这些矛盾进行排除。所以说这个案件本身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它表明了我国法院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也就是说认定有罪,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被告人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我们并不‘唯口供’,重视口供,但是不轻信口供,要依据整个案件的证据、事实来最终认定。对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的,要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判决。”

最高法在答问中说明,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此,律师刘志民分析:“因为证据可能还原事实,但不一定能完全地还原事实。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我们在证据的收集和管理方面也日臻完善。法治建设一直是在向前进。”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最高法回应首先肯定,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同时指出,“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宋英辉强调:“‘呼格案’也是因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宣告的无罪。这两个案件都表明我们国家在刑诉当中认定犯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法强调,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定罪涉及到对一个人的生杀予夺,所以一定要坚持法定的定罪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说到办理此案的启示,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详细阐述了四个必须坚持的原则: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必须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必须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其实,“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的裁定和“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判决,恰恰遵循的都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判决书中,人们经常听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说法,而在面对像赵志红这样自认罪行的案件时,也不例外,也能真正做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是值得欣喜的法治进步。所谓进步,就是要让法治精神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具体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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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发布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
央广记者 孙莹
音频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019年7月28日

央广网北京7月27日消息 (记者 孙莹)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聘用的“色狼教师”猥亵儿童,培训机构要承担什么责任?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等违法活动构成什么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宣告“从业禁止令”有什么作用?对这些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昨天(26日)发布典型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独家专访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进行解读。

典型案例显示,上海一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聘请的老师赵某,多次、长时间对学习书法的8岁女童李某进行猥亵,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李某认为教育投资公司违法聘用有猥亵儿童前科、无资质的赵某,是猥亵儿童的帮凶,将其告上法院索要民事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用人“失察”,放纵猥亵发生,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胡云腾分析:“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仅被害人的身体遭受到伤害,他们的心理和精神也受到严重伤害。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康复费用,也包括精神康复费。所以,相关法院判令聘用‘色狼教师’的培训机构承担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提醒、警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履行雇人、管人职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等人以卖化妆品月薪可有两、三千元为由,诱骗13岁至16岁少女离开自己生活的城市,到其他城市文化宫内的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法院以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胡云腾表示:“组织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二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三会使他们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风险之中,四是可能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对这类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论处。”

典型案例显示,利用给15岁女生进行补课的便利实施猥亵的林某,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被宣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胡云腾说:“本次发布的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件,是全国法院的首创案例。对于推动构建涉性侵人员的信息库,加强相关行业入职人员的审查管理,减少这些有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再犯机会,降低未成年人被侵犯的风险,也具有积极意义。”

胡云腾表示,发布这些案例就是要表明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零容忍的坚决打击立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护,撑起一片清澈湛蓝的天空。

从实践中看,少年、家事审判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此次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胡云腾分析:“比如,变更儿童的抚养权以后,其父母如何履行抚养义务?在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财产监护职责的时候,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如何保护?又比如,父母双亡的孩子谁来监护,谁来保护他们的权利?通过指定社会组织监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让第三人担任相关儿童权益的代表人,这些是法院进行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成功探索,有关的改革探索经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打开了‘一扇窗’,对于推进少年家事立法的完善,构建符合少年家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审判体系、机构、组织和程序,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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