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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检察院对相对不起诉人实行普法教育机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04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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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并启动了对其的普法教育机制。


      2018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冀A**号轻型厢货式货车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盟药业门前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形式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验尸体检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国市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4月9日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在业务讲座第一讲上的讲话后。安国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转变执法理念,认真贯彻张军检察长讲话精神,摒弃怕担责任怕出问题的观念,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主动到交通大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我院积极推行对相对不起诉的普法教育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为期一年的普法教育。首先,制定了一套针对性强的普法教育方案和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其次,由犯罪嫌疑人签署悔过书,承担普法教育辅助工作第三人签署保证书,普法教育负责人、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签署普法教育协议;三是建立普法教育负责人、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参加的普法教育微信平台,随时上传法律宣传资料,被不起诉人随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四是建立综合评定机制,对相对不起诉的普法教育每三个月为一阶段,12个月为一周期,每个阶段相对不起诉人都要写出书面的思想汇报,学习普法教育平台推送的法律知识,参加一次公益活动,参加一次庭审观摩。最后,通过被相对不起诉人在普法教育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第三方的评定以及我院的普法教育记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综合评定,出具评定意见,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该案犯罪嫌疑人积极接受普法教育,表示全力配合,认真学习,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和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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