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为的
法律风险提示
目前防范和控制疫情蔓延,隔离救治感染患者,是全社会的中心工作,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幸福安康的头等大事。但是一些极个别的居民在此时此刻依旧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举止失当,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引发社会关注。
现特提示部分行为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行政案件
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通过网站、论坛、QQ、微信、网络通讯群组、社交媒体以及其他方式虚构、散布有关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定性处理。
2.阻碍执行职务
拒绝、阻碍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定性处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工作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以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定性处理。
4.寻衅滋事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或者通过微信、QQ、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发表涉及疫情不当言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
(二)刑事案件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等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2、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
3、明知自身可能感染疫情,故意或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情节严重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此外,相关当中人一旦定罪量刑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将影响本人征信、政治考核等社会评价体系:甚至影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
来源:联盟路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