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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抵涉嫌诈骗,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05月05日     点击:

案情简介

张某以其两套房产先后向孔某、童某、宋某抵押,分别借得35万元、5万元、10万元,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后张某又以上述房产和其名下奔驰轿车与马某签订担保协议,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并约定若到期后不能归还借款,上述房产和车辆归马某所有。2017年8月5日,马某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张某又以上述房产向童某抵押,借款1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月13日。张某又向孔某借款3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经鉴定,张某的两套房产价值70万元,奔驰车价值35万元。后孔某报案,检察机关以张某一房多抵涉嫌诈骗罪将其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诈骗数额认定,出现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诈骗数额为90万元。理由是马某将两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被告人张某与其他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和抵押协议还在生效期间内,但是张某实际上已经失去对上述房产的处分权,但其并没有将房产过户的消息告知债权人,说明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上述三被害人的金钱。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诈骗数额为60万元。理由是张某向孔某借款3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张某并没有用两套房产作抵押,这只是民事上的借款协议,不能将其认定为诈骗。张某借上述被害人的60万元时,隐瞒了其多次用两套房产抵押的事实且在房产已经过户的情况下并没有告知上述被害人,应当认定为诈骗。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诈骗数额为10万元。理由是张某与上述三人分别签订抵押协议时,在分别借款中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能够满足实现偿还其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被告人张某在与马某签订抵押协议后在较短时间内再次用两处房产作抵押向童某借款10万元,并且没有将上述房产抵押给马某的事实告知童某,应当认定为诈骗。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再次向孔某借款30万元,并没有约定抵押物,只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此时虽然张某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其所欠的30万元欠款,但是其并没有将两套房产作抵押,借款时也是张某和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张某用上述房产曾经向孔某抵押借款35万元就想当然地认为这种民事上的借贷关系构成刑事上的诈骗。因此,张某再次向孔某借款30万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


其次,张某分别与孔某、童某、宋某签订抵押合同借款时并没有与马某签订抵押合同,说明张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三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张某提供的抵押物两套房产的价值不管是分别借款金额还是共同借款金额房产的价值都足以偿还上述借款。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张某与马某签订担保协议,并且担保协议生效马某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因为孔某、童某、宋某并没有与张某办理抵押物登记,导致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不能履行,这是民事上的违约,不能与刑事诈骗混为一谈。


最后,张某已经与马某签订抵押协议,在较短时间内继续向童某以相同房产抵押,借款10万元,在与童某的抵押协议生效期间内将房产过户到马某名下,过户后又没有将该消息告知童某。从主观上来看,张某具有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童某钱财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张某存在隐瞒该两处房产的抵押情况采取欺瞒的方法骗取童某的信任,童某才将10万元借给张某。张某在骗得童某10万元后又将房产过户给马某,最终导致10万元借款无法收回。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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