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 固定布局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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