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3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工资支付的形式与周期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工资支付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发放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第一个工作日发放。
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向被派遣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