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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12月09日     点击:

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至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新时代新形势,人民监督员能做什么?怎么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会带来怎样的促动?近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最高检和部分地方

谁来监督监督者?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其他权力的同时,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呢?


2002年,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要求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按照中央部署要求,2003年,最高检主动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在听取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时强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扎实的行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程序。2016年,最高检会同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真正表明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坚定决心和诚恳态度。


近两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原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不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亟须作出新的调整。


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2018年下半年起,最高检开始组织力量,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着手起草制定新的人民监督员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2019年6月28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


“该《规定》与以往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有着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人民监督员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适应新形势,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新的改变。


“即使内容还没有细看,光是《规定》的标题就给人先来了一个视觉冲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接受’两字让人眼前一亮。”人民监督员、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玉香告诉记者,之前的规定一直是从对人民监督员提出要求、规定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的角度进行规范,现在转变为对检察院如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真诚态度。”


《规定》的“新”并不单单体现在文件名称的改变,还有更多的方方面面。


——监督范围更宽了。过去,人民监督员只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现在监督范围扩展到所有检察办案活动,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

——监督方式更丰富了。《规定》明确了十种监督方式,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途径和渠道更多了。比如参加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更细化了。《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而且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人数要求更加灵活了。过去对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数量有具体规定,现在不再作具体规定了。


“这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具有极强的理念性、宏观指导性。《规定》没有拘泥于人民监督员职能的转移,而是进行了系统的、完整的改变,让人耳目一新。”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步文看到《规定》后表示。


“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现在所有检察办案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可以说是从专项监督转变为全面监督,监督的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监督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栋对记者说。


“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规定》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湖北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刘少刚对记者说,作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单位,今后将结合《规定》继续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加强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


不是来“点赞”的,而是来“拍砖”的


面对新事物,接受总需要一个“磨合期”,如何缩短“磨合期”,尽快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呢?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给出自己的答案。


“《规定》刚刚印发,我们就转发到‘人民监督员工作微信群’供大家学习,结果很多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希望检察院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学习。”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萍对记者说,看到这些建议后,该院积极落实,在今年9月6日组织人民监督员集中学习《规定》。


此后,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举办了省级人民监督员培训班暨座谈会,对《规定》进行专题辅导,并现场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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