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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擦亮“法律之剑”保护妇女儿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点击: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要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隆重推出“2019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邀请一众“跑口记者”讲述2019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认识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记者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子吗?

一起来围观!

擦亮“法律之剑”保护妇女儿童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妇女和儿童是两大特殊群体。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推进,擦亮“法律之剑”,用公平正义的阳光温暖广大妇女儿童,体现了可贵的担当精神。


值得点赞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强化家事审判机制建设,探索家事审判与未成年人审判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发布4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广西凭祥杀害幼童案罪犯覃鹏安被执行死刑;罪犯赵志勇奸淫多名幼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为主题举办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


我们可以看到,在审理一起起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坚定信念、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价值理念;在一项项工作举措中,可以感受到人民法院为推进男女平等和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的积极探索......


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使命,承载着社会公众的高度期待。我们坚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大有作为,也必将交出令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满意的历史答卷。


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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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本报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积极发挥依职权调取证据职能,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的专访。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律三年来取得显著进展


记者:人民法院是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部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保护家暴受害人的重要举措。请问,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实施法律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制度建设上,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反家庭暴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


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逐步探索与政府、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宏观格局。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


在证据方面,积极发挥依职权调取证据职能,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坚持“五必须”原则,即要求每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发出,必须联合当地妇联、公安、社区三个部门协同送达,现场送达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必须以案说法,必须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坚持第一时间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多方督促履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和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列为执行的内容,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一律进行回访。


贵州省三都县法院与民政部门、妇联、司法局、公安局联合设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制度和设施保障。


截至去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请问人民法院在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效?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涉及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二是家事案件比如离婚诉讼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三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任务。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影响面很大。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展示了国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刑事审判方面,刑法的相关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实施家庭暴力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刑事案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安宁、社会和谐、国家稳定保驾护航。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对违反者依法制裁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问,如何更好地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我举一个案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申请人谢某(女)与被申请人陆某结婚十多年,婚后陆某经常殴打、辱骂谢某。谢某曾向社区、妇联寻求过救助,也多次报警,但陆某丝毫没有收敛。2016年5月25日,谢某不堪忍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


但在该院组织谢某与陆某到法院进行回访时,陆某在法院再次追打谢某,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该院依法对陆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


本案案例比较典型,虽然人民法院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但因为家事纠纷的私密性,不管是法院还是公安、居委会等外界部门,都很难第一时间出现并制止,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也是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记者:家暴受害人可以不用经过报警,直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介绍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家暴受害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程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二是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直接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可以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如果因年幼、精神疾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还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医疗诊断书以及投诉报警记录等证据,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都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具体程序,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重点有以下几点要提示大家:1.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2.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如果正在进行离婚等家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4.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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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大讲坛”首次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

性侵儿童案是否应确立特殊的证据规则?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 询问未成年人应遵守减述原则,也被称为“一次询问原则”,即尽可能减少询问儿童的次数,最理想的状况是在一次询问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京举办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主题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据了解,这是“案例大讲坛”首次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研讨涉及10个问题,其中包括如何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构造和被害主体均具有特殊性。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应当根据案件特点进行相应调整,以抗击该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燕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时说。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为“一对一”言词证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江继海介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据统计,近十年来,猥亵儿童犯罪人数大幅增长,犯罪案件数从2004年的1320件增加到2018年的3567件,2018年比2004年增长了171.29%,2019年上半年审结1808件,同比上升37.39%。


证据是定罪处罚的关键。“通过研究发现,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别案件判处刑罚偏轻,主要是未成年被害人证言证据反复,不好把握认定。”江继海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国强介绍,强奸、猥亵等性侵案件,历来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因被害人大多年幼,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对所受性侵行为进行准确、全面的理解和完整、清晰的表述。


向燕举例说,“被害人是否在第一时间揭发犯罪或报警、验伤”,在性侵犯罪中往往被视为评价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然而,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由于儿童不理解性侵行为的意义,且常常受到性侵者的威胁、欺骗,揭发迟延的现象很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儿童的陈述是虚假的。


“此外,儿童尤其是年幼的儿童会省略掉他们认为不重要的事件,有相对较差的时间观念,并很难用成人的语言去表述差别,导致儿童的陈述通常比较概括,缺乏细节,前后陈述可能出现矛盾。”向燕说,对于成人案件而言,这些都是否定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但并不能照搬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证据审查,需兼顾证据正向证实和反向证伪


“相比强奸案件,猥亵案件由于缺乏物证或者其他证据,在证据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何挺说,以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三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第一,重在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的过程,比如是否受到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第二,被害人陈述中的一些细节能否和其他一些客观情况或者证据相一致,有没有一些矛盾或者与常理不符的情况;第三,由于证据本身的缺乏,更多的要围绕被害人陈述组织全案的证据。


杜国强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在具体审查时,应当注意把握好四个方面:认真审查案件的发案、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仔细分析供证关系,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


如何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杜国强认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哪怕其陈述不尽完整或者多次表述细节上有所差异,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杜国强介绍,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供认犯罪,供证之间存在性侵这一主要事实能够相印证,在多次性侵情况下即使供证之间对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也不影响对整体事实的认定。而在被告人先供认犯罪又翻供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合理,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理由有证据支持。


“要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杜国强说,如被告人是否有性侵犯罪前科,案发前后与被害人接触的情况,被告人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证据、疑点和反证等。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补强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认,亦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建立一套性侵儿童案件证据处理规则


何挺介绍,北师大刑科院近期计划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和程序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包括性侵未成年案件是不是应该有些特殊的证据规则,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曾经有过同样的行为并被认定,就可以将之前的行为作为入罪的证据,作为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建议,应重视首次供述或者首次陈述的重要性。比如非常有必要推进“一站式”取证,包括公、检、法、民政、医疗机构等如何能在第一次对被害人取证过程中,让他完整地回忆复述事件,及时处理伤情。


江继海也认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应采取“一站式调查取证”模式,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名誉、隐私的保护,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同时,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对于性侵儿童案件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处理规则。


“询问未成年人需要实现保护儿童利益与发现真实两大价值的平衡。”向燕说,询问未成年人应遵守减述原则,也被称为“一次询问原则”,即尽可能减少询问儿童的次数,最理想的状况是在一次询问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司法程序中的多次询问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引发心理创伤,同时也避免多次询问可能造成的各个陈述前后不一致,削弱陈述的证明力。


在向燕看来,我国很多地方检察院正在试点的“一站式询问程序”,也是朝着询问专业化方向的有益探索。“一站式询问”结合了检察官的法律优势和心理学家的专业技能,对实现规范询问和及时取证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程序设计和具体实施方面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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