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再到一审宣判,一般都需要1-3个月,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就像走在刑事诉讼的“快车道”,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最大限度的快速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坚持简化诉讼程序但不减少被告人权利的原则下,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了两起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分别为刘某危险驾驶案及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庭于案件受理日即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详细告知其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1月14日上午刑事审判庭独任审判员对该两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独任审判员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简化了庭审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两起案件的庭审过程用时均不到10分钟。
这是自速裁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首次在我院得到适用。整个庭审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耗时短,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缩短了庭审时间,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